GB19510.13-2007《燈的控制裝置第13部分:放電燈(熒光燈除外)用直流或交流電子鎮流器的特殊要求》對電子鎮流器的解釋為:本部分規定了直流或交流電子鎮流器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。電源包括交流電源為50
Hz/60 Hz,1 000 v以下電源。此類鎮流器是一種裝有觸發和穩定部件的轉換器,這種轉換器能在直流或與電源頻率不同的頻率下使放電燈工作。
其中第17條異常狀態說明:當鎮流器在額定電源電壓的90%~110%之間任一電壓的異常狀態下工作時,其安全性不應受到損害。制造商可聲稱不同的額定電源電壓范圍。
合格性可通過下述試驗進行檢驗:
使鎮流器按照制造商的說明書工作1 h,并對其施加下述每一個條件(如有規定,包括散熱片):
a)未插入燈,或燈未被觸發﹔
b)燈頭漏電;
c)燈工作,但處于整流狀態。
采用條件a)進行試驗時,輸出端開路。
采用條件b)進行試驗時,要采用圖1所示電路。
D.U.T.——受試裝置;
Dr——具有串聯二極管的電路,這些二極管是反并聯的,同樣數量的串聯二極管能產生10 V~15V電壓降。